河北经贸大学
贷款学生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9月1日修订)
为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保障助学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助学贷款工作稳步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学生信用信息征集渠道及办法
1、征集渠道:
(1)、贷款学生违法、违纪(含考试作弊),分别由保卫处、学生处负责提供;
(2)、贷款学生无正当理由欠交学宿费的,由财务处负责提供;
(3)、贷款学生不按时偿还公物或故意损坏公物等,由图书馆、体育部、后勤服务公司、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
2、征集办法:
(1)、各学院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学院的贷款学生信息征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须确定一名学生信息征集工作人员。
(2)、各单位反映的学生信用信息须由确定的信息征集人及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3)、每学期末信息员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本学期贷款学生信用信息征集情况。
二、 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一位贷款学生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贷款学生信用信息资料装入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其载入档案的情况由学院负责通知到学生个人。
三、 贷款学生发生不守信用不良行为的处理
1、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警告(含)以上处分〕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申贷资格或中止贷款,学生应按照合同偿还已发放的借款本息。
2、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轻微不守信用行为的记录,学校给予书面告诫。
3、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两次轻微不守信用行为的记录,学校有权通知经办银行,中止学生助学贷款。被中止贷款的学生应按照合同偿还借款本息。
4、对离校后不守信用的贷款学生,学校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通知其本人的前提下,通过媒体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不守信用的行为;有权将其不守信用的行为载入全国征信系统。
四、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