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07)40号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暂行)》(冀财教[2017]1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标准分为3个档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3000元;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4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依据上级分配的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再根据各系实际在校生人数,分发到各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各系根据学院学生工作部的年度实施方案,提出本系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交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核汇总,提请学院批准后,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将通过河北银行如意卡分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各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积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