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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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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学工部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2-10 21:21:35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学字[2008]16号)

     为了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冀教规[2005]1号文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教育厅冀信联发[2005]29号文件精神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冀教贷[2006]7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贷款对象与条件

(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2)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3)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4)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护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5)家庭主要成员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

6)家有严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中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费的学生。

(三)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符合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额度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学费贷款为主,贷款额以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之和的额度内贷款,最高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

    三、贷款申请程序

(一)新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入学通知书;

2、学校缴费通知;

3、学校账户名称及账号;

4、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开具“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证明”,并登录“河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http://syd.hee.cn)注册个人贷款信息,生源地农村信用社受理学生贷款后,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提校学生工作部确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农村信用社审核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生源地贷款的确认,并向生源地信用社提交学生贷款回执。

(三)为保证专款专用,贷款由农村信用社直接划入学校账户,严禁支付现金或将贷款划入学生及家长个人账户,否则利息自负。

(四)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贷款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与农村信用社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农村信用社有权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中途休学、退学、被开除、失踪、死亡者;

3、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4、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

四、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6年。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

五、贷款贴息

(一)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100%由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毕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二)贷款期间发生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发生的利息,财政部门均不予补贴,由贷款人承担。

六、贷款本息偿还

(一)借款学生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学生可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后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利息。超过合同的期限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农村信用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各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协助学校、农村信用社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四)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一个学期内,要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经学校核实确认后,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办理毕业手续前,所在系须将上述材料装入借款学生档案。

(五)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七、违约处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承担的贷款贴息截至日为毕业学生离校当月月底,即6月30日。自学生毕业离校后的下月1日(即7月1日)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凡未按时结算的学生,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八、贷款集中办理时间

每年的6月15日至7月15日为集中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时间,其他时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办理贷款手续。

九、本规定由学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9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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