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修订)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河北省公办普通高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公办普通高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
1、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额度及人数
每生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年贷款额度不超过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之和);贷款人数根据开发行每学年度下发的贷款额度而定。
三、贷款申请
学生按学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经本班2/3以上的同学认可,班委会签署意见的河北经贸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
(3)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4)本人的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学生本人对家庭经济状况的说明及在校表现;
(6)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负责监督学生还贷);
(7)开发银行、省学贷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贷款审查
1、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院要有具体负责办理学生贷款工作事宜的专门工作人员。
2、学院对学生的申请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之后,在本学院公示五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生、学生家长、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对所报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相应的责任。
3、审查无误后,以学院为单位将申贷学生信息录入“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5个工作日内完成辅导员、院级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校资助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级审核,审核通过后分别提交省学贷中心、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审核。省学贷中心、开发银行审核通过后,生成“河北经贸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册”、“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
五、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银行批复的申贷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打印“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并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一式4份),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合同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汇总,报省学贷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高校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生贷款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的账户上,用于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六、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另有约定者除外),具体期限由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协商确定。
2、借款学生按正常学制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3、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院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批准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原所在学院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监督敦促等相关责任。
4、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收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七、合同变更
1、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发生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须在当年放款15日前通过辅导员或班主任、学院和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方能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及时通知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接到经办银行的书面通知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办理相应手续前须将还款协议装入借款学生档案。
2.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经协商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八、助学贷款的校内管理
1、学校、学院要经常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诚信教育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2、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记载保存借款学生相关的材料、凭证等。
3、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帐,根据开展贷款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4、以贷款学生所在的院系为单位,每年对贷款学生的信用情况、违约率等指标进行评比、考核、排名。学校据此进行定期通报。
九、贷款的偿还
1、借款学生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各学院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学校、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班主任、辅导员有义务提供学生的就业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有义务协助学校追讨本班级学生贷款。还贷率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学生的诚信意识的强弱和我们教育效果的优劣,要与相关人员的工作绩效挂钩。
3、学生资助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
4、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学院须按学校要求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并接到经办银行的书面通知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上述材料学院须装入借款学生档案。
5、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另有约定者除外)。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6、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7、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于每月1—10日在线提出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8、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毕业学生须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预留账户,银行定期扣收,并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告知校资助管理中心。
十、违约学生的处理与公布
违约学生的处理是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不守信用等不良行为的处理。该项处理根据《河北省公办普通高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河北经贸大学贷款学生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违约行为公布。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按照有关的规定河北分行、省学贷中心、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因个人违约被载入全国征信系统后,由此对行为人以后的工作、生活、以及事业的发展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责任自负。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的贷款或因未按要求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而导致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贷款损失责任。
十一、贷款贴息
1、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2、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
十二、争端的解决
签署贷款合同双方的一切争端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决。
十三、本规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